禮記
服問傳曰: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有從重而輕,為妻之父母。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傳曰:母出,則為繼母之黨服;母死,則為其母之黨服。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黨服。三年之喪,既練矣,有期之喪,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絰期之絰,服其功衰。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。小功,無變也。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,絰之;既免,去絰。每可以絰必絰;既絰,則去之。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,則絰其緦小功之絰,因其初葛帶。緦之麻,不變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變大功之葛,以有本為稅。殤: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,終殤之月筭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
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。世子不為天子服。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婦。大夫之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君之母非夫人,則羣臣無服,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絰。大夫相為,亦然。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凡見人無免絰,雖朝於君,無免絰,唯公門有稅齊衰。傳曰: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傳曰: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。上附下附,列也。